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463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青岛青山绿水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长城南路6号25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3959497032。
法定代表人:杜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慧,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国银,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青岛青山绿水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7元,减半收取39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卫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姜倩云
书 记 员 刘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