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青山绿水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蝒岛青山绿水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5133号
原告:青岛青山绿水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杰,总经理。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负责人:张学国,经理。
原告青岛青山绿水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山绿水公司)与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国任财产)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青山绿水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青山绿水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陶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