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青山绿水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8091号
原告:***,女,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
原告:***,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
原告:周林龙,男,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超,山东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矫伟娜,山东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青山绿水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鑫源世纪中心3号楼1304室。
法定代表人:杜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慧,山东天正平(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原告***、原告周林龙与被告青岛青山绿水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原告周林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原告周林龙负担。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