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

海南耀康射线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1民初4081号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1民初4081号 原告: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广东核力大厦(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海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与被告海南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于202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所提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撰稿:***校对:***印制:***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25年12月4日印制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