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博锐奥盛实业有限公司

金某某与天津博锐奥盛实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14执终674号 申请执行人金某某。 被执行人天津博锐奥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金某某与被执行人天津博锐奥盛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一案,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津武劳人仲案字(2015)第95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津0114执674号。 在执行中,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津0114执674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助理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