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博锐奥盛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博锐奥盛实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14执终67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天津博锐奥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博锐奥盛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一案,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津武劳人仲案字(2015)第95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津0114执674号。
在执行中,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津0114执674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祖志刚
助理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丽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