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博锐奥盛实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汇海鑫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天津博锐奥盛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12919号
原告:天津市汇海鑫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
法定代表人:牛志刚,总经理。
被告:天津博锐奥盛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地毯产业园宏兴道**/div>
法定代表人:张佐政,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汇海鑫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博锐奥盛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现因原告需进一步收集证据,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汇海鑫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7元,减半收取718.5元,由原告天津市汇海鑫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博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明芮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