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博锐奥盛实业有限公司

天津博锐奥盛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裕发弘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民初1429号
原告:天津博锐奥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地毯产业园宏兴道**。
法定代表人:张佐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怡峰,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裕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门楼庄村北街**
法定代表人:田志波,经理。
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博锐奥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裕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博锐奥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裕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5元,由原告天津博锐奥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志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