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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黄某公司、江苏康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8民初2586号 原告:盐城黄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风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康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原告盐城黄某公司与被告江苏康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当日向原告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经查询,原告已于2025年2月14日收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无正当理由,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盐城黄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