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隆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双某新型建材厂、江苏康某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16民初3575号 原告:南京双某新型建材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经营者:***,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江苏康某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双某新型建材厂与江苏康某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南京双某新型建材厂于2025年5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双某新型建材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双某新型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523元,减半收取2761.5元,由原告南京双某新型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