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1321民初1666号
原告:河南省纺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场街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41580528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利民路与宴嬉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RH1HA0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省纺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建设计院)与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瞾赢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纺建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瞾赢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纺建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设计费48337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83377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8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了《砀山恒大林溪郡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负责砀山恒大林溪郡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合同总价10656779元,其中单体设计按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包干计价,总平面设计按用地面积综合单价包干计价,配套按综合单价包干计价。其中规划设计部分(即总平面设计)总价为348296元,分三次支付;单体设计部分总价为9390822元,分七次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按时提交了设计成果,并且部分工程已竣工验收。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经计算,被告尚欠原告设计费483377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支付设计费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法律责任。
瞾赢公司未答辩。
纺建设计院为支持其主张举证如下:
1.《砀山恒大林溪郡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砀山恒大林溪郡二期地下车库普通照明设计修改工作的设计委托书》、砀山恒大林溪郡二期地下车库普通照明设计修改图图纸的光盘,拟证明原被告签订的《砀山恒大林溪郡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对规划设计部分及单体设计部分的总价及付款方式做出了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二期地下车库普通照明的设计进行修改,费用为28200元;
2.砀山恒大林溪郡项目图纸光盘、砀山恒大林溪郡项目一期、二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一套、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套、资金审批表2张,拟证明原告已按约定完成全部设计义务并交付了设计成果,被告对部分工程已竣工验收;
3.砀山恒大林溪郡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拟证明原告的规划设计部分已经当地政府部门审批通过;
4.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入账回单,拟证明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及付款进度,被告尚欠原告设计费483377元;
5.《委托代理协议》、发票及出账回单,拟证明原告因本案实际支出的律师费应由被告承担。
瞾赢公司未举证,亦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核,纺建设计院提供的上述证据,均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依法均应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依认证的结果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签订了《砀山恒大林溪郡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砀山恒大林溪郡项目建设工程设计,设计范围为砀山恒大林溪郡项目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不含各红线外、地块之间的市政道路设计。合同第三条约定,规划设计部分按用地面积综合单价包干计价暂定总价348296元,第一次预付20%,第二次付40%,道路及设备管网施工图完成并经甲方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同时提供相应电子文件图后十个工作日内付35%,经综合管网竣工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付费5%;单体设计部分按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包干计价暂定总价9390822元,第一次预付10%,第二次付10%,第三次付20%,第四次付20%,第五次付30%,第六次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付5%,剩余5%于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完成结算,结算完毕后一个月内付清。砀山恒大林溪郡项目一、二期各楼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先后于2018年3月、4月、5月、7月、9月通过审查机构的审查并进行了备案。2018年4月10日砀山恒大林溪郡项目8栋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年4月25日砀山恒大林溪郡项目一期1、2、3、4、6、7、9共计7栋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年5月18日砀山恒大林溪郡项目10、11、43、44、12-27栋共计20栋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年6月22日砀山恒大林溪郡项目5、28、29、30共计4栋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年7月31日砀山恒大林溪郡北大门、一期地下车库及45、46、47、49、50、51、52、53、54、55、56共计11栋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9年6月6日砀山恒大林溪郡项目31-39栋共计9栋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1年1月30日砀山恒大林溪郡项目一期及二期部分楼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经计算,规划设计部分的设计费为348296元,一期单体部分的设计费为4111967.08元,二期单体部分(仅限于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楼栋)的设计费为2265655元。
2021年5月17日双方签订了《设计委托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办砀山恒大林溪郡二期地下车库普通照明设计修改,费用为总价(含税)包干28200元。2021年8月5日,原告以图纸已设计完成,蓝图已下发为由,向被告申请按照约定支付该28200元,被告未付。
规划设计部分的设计费已于2020年9月28日付330881.2元,尚欠17414.8元。2021年9月10日原告以一期全部验收为由向被告申请支付一期剩余的10%设计费411196.7元,被告未付。二期单体(仅限于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楼栋)设计部分的设计费尚有10%即226565.5元未付。2022年5月20日,被告又付20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设计费483377元(17414.8元+411196.7元+226565.5元+28200元-200000元)。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21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瞾赢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当庭答辩和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案涉《砀山恒大林溪郡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砀山恒大林溪郡二期地下车库普通照明设计修改工作的设计委托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原告按照约定完成设计任务并提交设计成果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设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设计费48337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付款方式的约定,规划设计部分的设计费及一期及二期单体(仅限于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楼栋)设计部分的设计费应在2021年4月30日(通过验收后三个月)前付清,二期地下车库普通照明设计修改的费用应于2021年8月5日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自2021年9月8日起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纺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48337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483377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纺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4元,由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476元,由原告河南省纺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3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