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4民初1818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富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桔林乡四宝村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06877424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5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富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富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装修工程款39825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9825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全部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9日为32059元,合计为430316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5日,***、福建富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承接甲方福州市仓山区实验幼儿园正祥奥园分园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事务,其中,第三条第1项约定,甲方按进度工作量进行支付,每次工作量按甲方设定的工程进度标准进行计算后且乙方达到该工程进度要求时支付,甲方按月付至乙方劳务款总金额70%,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项目结算款80%,竣工决算后再付结算款97%,剩余款项待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第七条约定,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合同签订后,***依约完成施工,并于2020年7月10日全部完成竣工结算,共计应支付工程款为857257元,截止起诉之日,仅支付459000元,尚欠398257元工程款至今未付。
***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实际上是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本案不能适用协议管辖,应当按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本案施工工程项目所在地在福州市仓山区,应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施工工程为福州市仓山区实验幼儿园正祥奥园分园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工程项目所在地在福州市仓山区,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提出本案应移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