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昱龙工程有限公司

天鹏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市昱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04民初2843号
原告:天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园区宝来动力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晓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市昱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心店机电产业园恒丰路499-18。
法定代表人:鲍海涛。
原告天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昱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鹏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鹏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7.00元(原告预交16,839.00元),由原告天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63.50元,退回原告16,475.50元。
审判员  段春荣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盛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