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昱龙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宗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邹城市昱龙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民初6030号之一
原告:山东宗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淄博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宋宗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宁,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城市昱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邹城市中心店机电产业园恒丰路499-18号。
法定代表人:鲍海涛,总经理。
原告山东宗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昱龙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宗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宗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宗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4元,由原告山东宗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成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