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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浙江晟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21民初3631号 原告:***,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晟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长平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浙江晟隆电子科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