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1民初603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金华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沙畈乡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59081934E。
法定代表人:郑国庆,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华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三春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格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吴霄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