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贝卡尔特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宁夏贝卡尔特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征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4民初16992号 原告:宁夏贝卡尔特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宝湖中路南侧宝湖福邸1号楼公寓10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臻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贝卡尔特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原告宁夏贝卡尔特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贝卡尔特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贝卡尔特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宁夏贝卡尔特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