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贝卡尔特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宁夏贝卡尔特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03执13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南浔科技工业园区西泰路**。

法定代表人:陆柏林。

被执行人:宁夏贝卡尔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宝湖中路南侧宝湖福邸**楼公寓**。

法定代表人:赵志颖。

被执行人:***,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征捷,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陈静瑗,女,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贝卡尔特**设备有限公司、***、征捷、陈静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夏贝卡尔特**设备有限公司、***、征捷、陈静瑗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夏贝卡尔特**设备有限公司、***、征捷、陈静瑗支付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货款1922496.32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违约金505000,并负担案件诉讼费34621元。

执行立案后,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宁夏贝卡尔特**设备有限公司、***、征捷、陈静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贝卡尔特**设备有限公司、***、征捷、陈静瑗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夏贝卡尔特**设备有限公司、***、征捷、陈静瑗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夏贝卡尔特**设备有限公司、***、征捷、陈静瑗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宁夏贝卡尔特**设备有限公司、***、征捷、陈静瑗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宁夏贝卡尔特**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收益性保险。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股权、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收益性保险。未发现被执行人征捷名下有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收益性保险。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静瑗名下有工商股权、不动产、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收益性保险。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夏贝卡尔特**设备有限公司、***、征捷、陈静瑗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兴庆区××街××号楼××单元××室××巷××号楼××单元××室的房屋,本院已在(2018)浙0503执保572号案件中依法登记查封。2020年8月24日,被执行人宁夏贝卡尔特**设备有限公司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执行款250000元。

2020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宁夏贝卡尔特**设备有限公司、***、征捷、陈静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申请对被执行人宁夏贝卡尔特**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宁AW××××、宁AH××××、宁AH××××、宁AP××××,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宁A3××××,陈静瑗名下车牌为宁AO××××的车辆暂不查封。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贝卡尔特**设备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宁夏贝卡尔特**设备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后已偿还250000元案款,双方共同确认截止2020年8月21日,被执行人宁夏贝卡尔特**设备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672496.32元,违约金505000元,诉讼费34621元,以上共计2212117.32元,现就本金1672496.32元,被执行人宁夏贝卡尔特**设备有限公司定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案款300000元,定于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案款300000元,定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案款300000元,定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案款372496.32元;违约金和诉讼费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宁夏贝卡尔特**设备有限公司向法院缴纳。如被执行人宁夏贝卡尔特**设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有权对以上未履行部分及放弃部分按原生效法律文书一并申请执行。”截止2020年8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50000元,已收取执行费27021元。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夏贝卡尔特**设备有限公司、***、征捷、陈静瑗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贝卡尔特**设备有限公司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且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503执130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