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2401民初9578号
原告:吉林省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某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某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5164元,退还5139元),由原告吉林省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