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甘0102民初9888号
原告: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缪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8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阴市,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3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该公司职员。
被告:兰州市城关区房产管理局安居工程供热站,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负责人:桂永泰,该供热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毅,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市城关区房产管理局安居工程供热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45万元及滞纳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7月签订了《燃气热水锅炉余热回收装置EPC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一台燃气热水锅炉余热回收装置,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货款24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设备交付、安装和调试验收工作,但被告仅分批支付了部分款项,至今仍拖欠原告450000元。原告曾多次就上述款项向被告催要未果,遂酿成纠纷,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兰州市城关区房产管理局安居工程供热站支付原告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货款300000元;
二、原告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50元,减半收取4425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承担。
以上由被告兰州市城关区房产管理局安居工程供热站承担的款项共计3000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如果被告不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将按照450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华
审判员宫伟宸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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