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9942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友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新疆友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232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新疆友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232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振宇
书记员 耿铭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