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9942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友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苏0281民初99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新疆友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232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8月16日,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提前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的提前解除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新疆友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2320元及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储振宇
书记员 耿铭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