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102执恢6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西利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缪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兰州市城关区房产管理局五泉供应站,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平新村。
负责人:***,该供应站站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市城关区房产管理局五泉供应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0102民初98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兰州市城关区房产管理局五泉供应站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00000.00元、执行费5900.00元,共计4059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四查,冻结被执行人兰州市城关区房产管理局五泉供应站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并扣划66883.48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措施。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