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范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永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3财保60号 申请人:陕西永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56603903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范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1974000X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永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范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280000元进行冻结。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范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28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西永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