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9798号
原告: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颜恒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女。
被告:江苏泰隆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殷根章。
原告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泰隆风机制造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44元,减半收取1,572元,由原告斯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付)。
审 判 员 郑 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高 岩
书 记 员 刘玉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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