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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字第004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东虹路。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解放西路191号。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原审被告戴志祥,(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江苏俊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俊知路1号。
法定代表人钱利荣,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原审被告***、***、江苏俊知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初字第0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15年7月1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6567元,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上诉人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亚男
代理审判员邹宇
代理审判员孔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安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