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万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1民初4949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东市合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东市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万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滨海港镇板桥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万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