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23民初5405号
原告:江苏实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深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55931875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万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港镇板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094053559F。
法定代表人:单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实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实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实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计224元,由原告江苏实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