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0702执3706号
申请执行人:叶某,男,汉族,1973年4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执行人: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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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叶某与被执行人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区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区劳人仲案字(2021)第17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运用“点对点”与“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无商业保险、无车辆、无证券等金融理财产品购买信息。
本院运用线下传统查控方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本院现场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信息,无果。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财产不足以偿还本案执行案款。
2022年8月3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22年8月3日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公开。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计252382.82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9月17日已执行18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9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和司法制裁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按法定程序办理,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