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汇高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汇高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执16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9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江西汇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同淑路农贸市场1幢一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60782948P。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汇高建设有限公司劳务争议纠纷一案中,以(2021)赣1103执1677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汇高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清偿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汇高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秀中
审判员  邱振华
审判员  余招树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吕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