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汇高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汇高建设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执16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9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江西汇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同淑路农贸市场1幢一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60782948P。
法定代表人徐甘霖,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汇高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汇高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435××××963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498.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秀中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吕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