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汇高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汇高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23民初429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
被告:江西汇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同淑路农贸市场1幢1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6078294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汇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江西汇高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庭外调解,故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汇高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汇高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