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381民初69号
原告:***。
被告:广东国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电海街道迎宾大道288号A3幢B座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195032546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国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