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703民初2388号
原告:***,男,199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广东国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电海街道迎宾大道288号A3幢B座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国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