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初40号 原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街一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195032546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芦苞大道33号F33之一(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80649179T。 诉讼代表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系该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广东奥特莱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芦苞大道33号芭蕾***世界广场F33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94736126C。 诉讼代表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系该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广东奥特莱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莱斯物业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4月27日公开对本案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后因本案的审理须以(2021)粤06民终6436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粤06民初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后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对本案恢复审理,并于2021年12月6日第二次公开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向**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款1670707.55元;2.确认**公司对诉求1中的建设工程款1670707.55元享有优先受偿权;3.奥特莱斯物业公司向**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款44102元;4.确认**公司对诉求3中的建设工程款44102元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由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奥特莱斯物业公司共同承担。后,**公司在诉讼中将诉讼请求1和3的给付之诉变更为确认之诉,同时将诉讼请求1和2中的工程款数额变更总数为1802125.81元。事实与理由: 2017年4月29日,**公司与奥特莱斯置业公司签订《**度假酒店外立面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HCCG-FS-2017-JA-022),约定**公司承包**度假酒店外立面改造工程的施工,合同约定金额为610535.32元,已完工金额626165.32元,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已付626165.32元。后**度假酒店外立面改造工程新增阳台及卫生间防水工程,该部分阳台及卫生间防水工程的完工金额为669541.2元,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尚未支付该部分阳台及卫生间防水工程的款项,尚欠**公司669541.2元工程款未付。 2017年6月19日,**公司与奥特莱斯置业公司签订《**度假酒店样板间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HCCG-FS-2017-JA-026),约定**公司承包**度假酒店样板间装修改造工程的施工,合同约定金额3000000元,奥特莱斯置业公司仅支付2400000元,尚欠**公司600000元工程款未付。 2017年8月31日,**公司与奥特莱斯置业公司签订《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佛山项目零星绿化工程合同》(合同编号:HCCG-FS-2017-YL-013),于2018年1月18日双方又签订《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佛山项目零星绿化工程合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合同编号:HCCG-FS-2017-YL-013补1),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公司承包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佛山项目零星绿化工程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金额合计为1593763.53元,实际完工金额为1911326.91元,奥特莱斯置业公司仅支付1815760.56元,尚欠95566.35元工程款未付。 2018年6月25日,**公司与奥特莱斯置业公司签订《会所木屋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HCCG-FS-2018-JA-011),合同约定**公司承包会所木屋装修工程的施工,合同约定金额为2900000元,实际完工金额327000元,奥特莱斯置业公司未向**公司支付过款项,尚欠**公司327000元工程款未付。 2018年12月10日,**公司与奥特莱斯置业公司签订《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住宅A区(58#60#别墅)景观工程合同》(合同编号:HCCG-FS-2018-YL-001),主要约定**公司承包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住宅A区(58#60#别墅)景观工程的施工,合同约定金额为1361196.17元,实际完工金额100000元,奥特莱斯置业公司未向**公司支付过款项,尚欠**公司100000元工程款未付。 2018年8月1日,**公司与奥特莱斯物业公司签订《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零星工程及零星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公司承包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零星工程施工及零星材料采购,其中保安宿舍铁闸、墙脚防水、会所大厅天花板修补、商业区屋面防水、东西门楼大理石修补的零星工程完工金额为44102元,奥特莱斯物业公司未向**公司支付过款项,尚欠**公司44102元未付。 此外,**公司为委托律师参与此次破产重整程序的债权申报事宜支付前期律师费10000元,**公司有权主张奥特莱斯置业公司赔偿。 2020年9月7日,本院裁定受理北京**东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两被告破产重整案件,两被告正式进入破产程序。2020年10月29日,**公司根据要求向管理人申报对奥特莱斯置业公司享有的建设工程款1670707.55元,对奥特莱斯物业公司享有的建设工程款44102元,并要求确认对上述两笔工程款优先受偿。 2021年1月8日,管理人出具《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审查意见》仅认可**公司申报的债权为无财产担保普通债权,债权金额为195566.35元。**公司对审查意见不服,遂于2021年2月3日向管理人申请复核,管理人作出解释后,**公司认为管理人仅认可**公司申报的债权195566.35元无财产担保普通债权是错误的,**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足以证明申报的1714809.55元是真实的且应当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奥特莱斯物业公司向**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款1714809.55元,并确认**公司对该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奥特莱斯物业公司共同答辩称,一、奥特莱斯置业公司确认案涉五个工程尚欠**公司建设工程款共计195566.35元,该款项仅为普通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公司就**度假酒店外立面改造工程款的主张未按合同要求向奥特莱斯置业公司提供竣工验收资料,且提供的工程结算书未经债务人签字、**确认,奥特莱斯置业公司无法确认最终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金额。根据《**度假酒店外立面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第三条第3点,本工程项目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根据合同第七条第3、4点,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应在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再行付款。本项目竣工完成,**公司应向奥特莱斯置业公司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全套资料及经奥特莱斯置业公司认可的正式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审核完成并与**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出具最终结算报告。因此所涉工程价款的结算前提为**公司应提供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合同双方均签字**确认最终结算报告。**公司未提供竣工验收资料,且提供的工程结算书未经奥特莱斯置业公司签字**确认。同时**公司未就提供的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07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书提供生效证明,对该证据证明效力无法确认。因此奥特莱斯置业公司无法确认最终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金额。故管理人就上述工程所申报债权不予确认。 (二)**公司关于**度假酒店样板间装修改造工程未按合同要求提供结算书,提供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无任何关于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内容,未加盖债务人企业公章,因此该工程的工程进度、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无法确认。该工程**公司仅提供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未提供结算书,且**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无任何关于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内容,该验收报告仅有个人签字,未加盖债务人企业公章,且**公司未就签字人身份及代理权限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此该工程的工程进度、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无法确认。故管理人对**公司就上述工程所申报债权不予确认。 (三)关于**公司向奥特莱斯置业公司主张的《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佛山项目零星绿化工程》《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佛山项目零星绿化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所涉工程的债权,奥特莱斯置业公司管理人已在债权申报及审查期间全额确认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债权金额95566.35元,但该款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奥特莱斯物业公司于2020年9月7日被裁定受理破产重整,该工程项目于破产重整前关于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根据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就本工程项目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交接单,可知该项目于2018年3月27日竣工,于2018年5月16日结算审核。**公司已过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因此该款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确认本工程所涉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四)关于**公司向奥特莱斯置业公司主张的《关于会所木屋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工程的债权,**公司未提供工程最终结算的相关材料,无法确认债权。会所木屋本属违章建筑,无规划许可证且木屋现已于2019年底、2020年初全部拆除,由于未竣工验收,故无法确认该工程实际工程量。**公司提交的《确认书》加盖的章仅是“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的印章而非企业公章。《确认书》作为确认合同工程总价款的文书,仅有工程管理部**不能作为本工程最终结算的依据。鉴于**公司未对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工程管理部在合同工程总价确认书上**的最终确认效力提供相应证据,管理人无法确认前述《确认书》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故对**公司就上述工程所申报债权不予确认。 (五)奥特莱斯置业公司确认拖欠**公司签订的《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住宅A区(58#60#别墅)景观工程合同》所涉工程的债权金额为100000元,管理人已于申报期间予以全额确认,但该款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为普通债权。根据**公司提供的《确认书》等证据,**公司与奥特莱斯置业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确认已完成的A区景观工程总造价为100000元,双方确认签署《确认书》后180日内,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向**公司支付100000元工程款。因此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应于2019年3月21日起向**公司支付100000元工程款。**公司已过主张优先权期限,故确认本工程所涉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二、**公司向奥特莱斯物业公司主张欠付的建设工程款金额及债权性质不准确,奥特莱斯物业公司确认尚欠**公司建设工程款44102元,该款项仅为普通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零星工程及零星材料采购合同》,奥特莱斯物业公司对该项工程所涉及债权的申报金额44102元予以全额确认。但**公司对该工程所涉债权主张优先受偿权,由于本工程性质为零星修补工程,且本工程竣工结算日期为2018年10月20日,**公司已过主张优先权期限,故确认本工程所涉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综上,对于**公司申报的债权,管理人确认**公司债权金额合计239668.35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其中奥特莱斯置业公司确认案涉五个工程尚欠**公司工程款共计195566.35元,奥特莱斯物业公司确认尚欠**公司工程款44102元。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证据1-3拟共同证明**公司的主体资格及具有承接相关工程的资质,是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企业。 4.《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佛山项目零星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 5.《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佛山项目零星绿化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及附件; 6.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佛山项目零星绿化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结算审核书》(内含《工程验收竣工报告》); 证据4-6拟共同证明**公司与奥特莱斯置业公司约定由**公司承接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发包的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佛山项目零星绿化工程并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工期、支付条件、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已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及结算确认,明确认可了工程量结算审核书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住宅A区(58#60#别墅)景观工程合同》及附件; 8.开工通知; 9.《确认书》; 上述证据7-9拟共同证明**公司与奥特莱斯置业公司约定由**公司承接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发包的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住宅A区(58#60#别墅)景观工程并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工期、支付条件、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此外,奥特莱斯置业公司与**公司已签订《确认书》,确认工程已完成的总造价是100000元,并同意支付该笔工程款。 10.《**度假酒店外立面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 11.(2020)粤0607民初2138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清单材料(复印件); 证据10-11拟共同证明**公司与奥特莱斯置业公司约定由**公司承接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发包的**度假酒店外立面改造工程施工并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工期、支付条件、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该部分工程量及对应的工程款金额已经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07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确认。 12.《**度假酒店样板间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 13.**度假酒店样板间装修改造工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证据12-13拟共同证明**公司与奥特莱斯置业公司约定由**公司承接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发包的**度假酒店样板间装修改造工程并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工期、支付条件、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且奥特莱斯置业公司的验收负责人**、奥特莱斯物业公司的经理**已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证明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奥特莱斯物业公司已认可**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4.《会所木屋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拟证明**公司与奥特莱斯置业公司约定由**公司承接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发包的**度假酒店样板间装修改造工程并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工期、支付条件、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 15.非诉讼委托合同,拟证明**公司为参与此次破产重整程序的债权申报事宜额外支出前期律师费10000元。 16.《确认书》,拟证明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已确认《会所木屋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已完成的工程总造价为327000元,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应当向**公司支付该笔工程款。 17.民事判决书,拟证明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07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公司完成的**度假酒店外立面改造工程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工程款金额。 18.《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零星工程及零星材料采购合同》; 19.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单; 20.工程结算表; 证据17-20拟共同证明**公司与奥特莱斯物业公司约定由**公司承接奥特莱斯物业公司发包的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零星工程及零星材料采购工程,该部分工程已经奥特莱斯物业公司在工程结算表上签字确认,奥特莱斯物业公司应当予以支付。 21.《奥特莱斯置业公司等五家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审查复核意见》,拟证明管理人不认可**公司申报的破产债权,**公司对此不服,有权提起诉讼。 22.《确认书》,拟证明**公司与奥特莱斯置业公司达成一致,确认样板间装修工程合同已完成工程总价款以及奥特莱斯置业公司仍需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金额。 23.工程联系单(复印件),拟证明**度假酒店外立面改造新增防水工程并确定了每项工作的单价构成。 24.现场工程签证单(复印件),拟证明该份证据中的311688.02元仅是对新增防水工程的第二项内容的结算。 25.(2020)粤0607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书; 26.(2020)粤06民终6436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25-26拟共同证明**公司与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就**度假酒店外立面改造工程新增阳台、卫生间防水以及宠物乐园防水工程的结算金额是669541.2元,该部分金额已被生效判决书确认,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并未向**公司支付该笔费用,应当确认奥特莱斯置业公司欠付**公司该部分工程款669541,2元,并确认**公司对该部分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27.(2021)粤0607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28.(2021)粤06民终913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证据27-28拟共同证明**公司承接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度假酒店样板间装修改造工程,已有生效判决确认该部分结算金额为3000000元,奥特莱斯置业公司仅支付2400000元,尚欠600000元工程款未付,应当确认奥特莱斯置业公司欠付**公司该部分工程款600000元,并确认**公司对该部分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经质证,被告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奥特莱斯物业公司对原告**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9、14、18-21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10的证明内容有异议。证据11无生效证明,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与案涉工程并无关联性。对证据12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根据合同条款显示验收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已验收的事实有异议。对证据15的“三性”不予确认。对证据16的“三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确认书仅有公司工程部公章非企业公章,不应作为结算依据。对证据17的“三性”不予确认,该案正在二审。对证据18-21的“三性”和证明内容均无异议。对证据22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该确认书也仅是工程部**,非企业对外公章,无法作为最终结算依据。证据23和24没有原件,对其“三性”均不予确认。对证据25-28的“三性”无异议,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证明内容所涉的建设工程均已过了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奥特莱斯物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度假酒店外立面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HCCG-FS-2017-JA-022),约定承包范围为**度假酒店(A1、A2、A3、A27、A58、A59、A60)外立面改造。承包内容:按设计图纸内容,包括原涂料翻新、外立面空鼓裂缝处理、新增墙柱面及GRC构建涂料喷刷、铁艺栏杆翻新以及其他为完成本工程工作所需的一切物料及相关工作内容并满足设计及使用要求。工程合同总价暂为610535.32元。**公司确认已完工金额626165.32元,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已付626165.32元。工程名称为**度假酒店外立面改造工程的结算书显示,结算金额为669541.2元,工程简要内容为:1.C2、C3、C4、D2、D3、D4、F1、F2、F3、F4、J1、J2、J3、J4、J5、J6户内阳台、卫生间、厨房、露台等部位进行防水堵漏工程;2.**度假酒店A1、A2、A3、A2、7A58-60栋屋顶天沟及平台防水渗漏,重新施工;3.宠物乐园防水工程施工。该结算书并无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验收意见的签字**确认。现场工程签证单显示:提出单位**公司,提出时间2018年7月6日,所属合同名称为**度假酒店外立面改造工程,合同编号HCCG-FS-2017-JA-022,签证事项名称**度假酒店外立面改造补漏工程,预估费用311688.02元,实施部位或范围**度假酒店A1A2A3A27A58-60栋房顶天沟及平台与翻新四户室内阳台及卫生间防水。经办人员及项目经理由***签名,双方确认的签证金额311688.02元,建设单位处盖有奥特莱斯置业公**,施工单位处盖有**公**。**公司在庭审中陈述该工程应付款日为2019年5月1日。 2017年6月19日,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度假酒店样板间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HCCG-FS-2017-JA-026)主要约定,承包范围是1.A1栋D1户型、A27栋C1户型、A58栋E户型、A59栋现有精装修翻新改造;2.图纸设计与提供。承包方式:除甲方提供石材块料外,按图纸、按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工程合同总价暂定为3000000元等。2019年1月28日,奥特莱斯置业公司与**公司签订《确认书》,主要内容为:双方协商确认截止本确认书签订之日,已完成的《**度假酒店样板间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为2868581.74元,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已向**公司支付了2400000元工程款;双方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相关文件及在执行中双方所承担的所有责任项目,即时解除。双方签署本确认书后180天内,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向**公司支付468581.74元工程款。该《确认书》落款处分别加盖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及**公司公章。 2017年8月31日,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佛山项目零星绿化工程合同》(合同编号:HCCG-FS-2017-YL-013),主要约定承包范围包括绿化(**、灌木、地被、水生植物的起挖、运输、栽植、养护及支架固定等)、园林景观范围内苗木(防火、防白蚁、防腐),负责对周边关系进行协调,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等。承包方式为奥特莱斯置业公司提供工程所需要的细叶榕、非洲茉莉球、**夹竹桃、野牡丹、***、海芋等主要树木材料,其余辅助材料由国宏公司按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进行承包。工程总造价暂定为800077.60元,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等。后,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公司(承包方、乙方)又于2018年1月18日签订《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佛山项目零星绿化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合同编号:HCCG-FS-2017-YL-013补1),主要约定增加施工范围C地块集装箱及木屋区绿化工程,工程总造价暂定为793685.93元,保修期为6个月,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双方办理完成结算及相关手续后的15个工作日内,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向**公司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留实际结算工程款的5%为质保金。半年保修期满后由**公司提出申请,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审核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保修终结手续,扣除保修期内应由**公司支付的各项款项和违约**向**公司结清余款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上述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3月27日,工程造价1911389.83元,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公司主张奥特莱斯置业公司仅向其支付1815760.56元,尚欠95566.35元工程款未付,并确认结算书出具的时间为2018年5月份。奥特莱斯置业公司管理人对**公司该部分申报的债权已予以确认,并确认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2018年6月25日,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会所木屋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HCCG-FS-2018-JA-011),主要约定**公司承包会所木屋装修工程的施工,承办方式为除奥特莱斯置业公司提供石材块料外,按图纸、清单总价包干,本工程合同包干总价为2900000元等。2019年1月28日,奥特莱斯置业公司与**公司签订《确认书》,共同确认:双方协商确认截止本确认书签订之日,已完成的《会所木屋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为327000元;双方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相关文件及在执行中双方所承担的所有责任项目,即时解除。双方签署本确认书后180天内,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向**公司支付327000元工程款。《确认书》落款处加盖**公司公章及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章确认。奥特莱斯置业公司管理人在庭审中确认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章是属于奥特莱斯置业公司的章。 2018年12月10日,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住宅A区(58#60#别墅)景观工程合同》(合同编号:HCCG-FS-2018-YL-001),主要约定**公司承包住宅A区(58#60#别墅)景观工程的施工(包含但不限于园林建筑、园林机电、园林绿化等施工),合同价款为1361196.17元等。2019年3月21日,奥特莱斯置业公司与**公司签订《确认书》,确认:截止本确认书签订之日,已完成的《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住宅A区(58#60#别墅)景观工程合同》工程总造价为100000元,**公司同意其已提供并经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审核的设计成果归奥特莱斯置业公司所有。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相关文件及在执行中双方所承担的所有责任项目,即时解除。双方签署本确认书后180天内,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向**公司支付100000元工程款。《确认书》落款处加盖**公司及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章确认。 2018年8月1日,奥特莱斯物业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零星工程及零星材料采购合同》,主要约定**公司承包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零星工程及零星材料采购,承办方式为施工现场的水电由奥特莱斯物业公司负责提供,其他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包干。付款方式是工程验收合格过后,**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后,奥特莱斯物业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的款项等。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单显示,工程名称:零星工程维修建造,建设单位:奥特莱斯物业公司,施工单位:**公司,开工日期:2018年9月10日,竣工日期:2018年10月20日,承建项目为保安宿舍和花工宿舍铁闸制作安装、保安宿舍板房屋脚防水工程、会所大厅金色天花板修补、商业街区屋面防水补漏、东西门楼大理石修补,实际完成情况:按时按质完成所报工程项目,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并加盖奥特莱斯物业公司公章。在工程结算表中奥特莱斯物业公司与**公司对上述项目金额44102元均予以确认。 另**二,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粤06破申26-2号、28-2号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受理北京**东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奥特莱斯物业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同日,本院作出(2020)粤06破申26-3号、28-3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奥特莱斯物业公司管理人。 **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奥特莱斯物业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1714809.55元,其中向奥特莱斯置业公司主张债权金额1670707.55元,向奥特莱斯物业公司主张债权金额44102元。管理人经审查后于2021年1月8日作出《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审查意见》,主要内容为:1.关于《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佛山项目零星绿化工程》《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佛山项目零星绿化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所涉工程债权申报金额95566.35元,管理人予以确认。2.关于《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住宅A区(58#60#别墅)景观工程合同》所涉工程债权申报金额100000元,管理人予以确认。3.《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零星工程及零星材料采购合同》中的保安宿舍铁闸、屋脚防水、会所大厅天花板修补、商业区屋面防水、东西门楼大理石修补零星工程所涉工程债权申报金额44102元,管理人不予确认。4.关于**度假酒店外立面改造工程新增工程涉及的债权申报金额669541.2元,管理人不予确认。5.关于**度假酒店样板间装修改造工程所涉工程债权申报金额468600元,管理人不予确认。6.会所木屋装修工程所涉工程债权申报金额327000元,管理人不予确认。7.关于**公司主张的律师费10000元,管理人不予确认。综上,管理人确认**公司申报债权为无财产担保普通债权,债权金额为195566.35元。后,**公司向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奥特莱斯物业公司管理人申请复核。管理人于2021年2月7日作出《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审查复核意见》,对《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零星工程及零星材料采购合同》中的保安宿舍铁闸、屋脚防水、会所大厅天花板修补、商业区屋面防水、东西门楼大理石修补零星工程所涉工程债权申报金额44102元予以确认,为普通债权,对其他申报债权审查意见不予调整。 另**三,关于原告***与被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粤0607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2018年7月27日、2019年4月16日奥特莱斯置业公司与**公司协商,**公司退出奥特莱斯项目公司,完成清量后办理中途结算。***确认包括《防水劳务合同》、外立面改造工程中的防水工程、宠物乐园防水工程在内的三个工程结算金额为669541.20元。根据《防水劳务合同》约定的单价,***确认其应收工程结算款为554689.62元,其中宠物乐园防水工程款为23831.92元,外立面改造工程的防水工程款为256969.32元,《防水劳务合同》工程款273888.38元。该院认定***提起该案之诉时,防水工程五年的保修期尚未届满,5%的质保金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应予扣除。**公司在该案中应向***支付的工程款为526955.14元(554689.62元×95%)。后**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粤06民终643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原告***与被告**公司、第三人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粤0607民初91号民事判决,**2017年6月19日奥特莱斯置业公司与**公司签订《**度假酒店样板间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暂定3000000元。同日,**公司与***签订《工程施工内部责任承包协议》,并发出《开工通知》,该通知明确适用的施工范围是**度假酒店样板间装修改造工程。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已向**公司支付工程款2400000元。该院认定由于***与**公司之间并未核实工程量,且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在无证据证实双方对工程价款另有约定的情形下,***主张以3000000元作为工程款,该院予以确认。后**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粤06民终9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系由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应当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结合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对被告是否享有债权及该债权性质是否为优先债权的问题。 首先,关于原告主张的对被告享有的债权问题。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债权共由六个工程项目工程款构成,分别是《**度假酒店外立面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度假酒店样板间装修改造工程》《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佛山项目零星绿化工程》《会所木屋装修工程》《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住宅A区(58#60#别墅)景观工程》《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零星工程及零星材料采购项目》。对此,本院作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根据原告提交的《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审查复核意见》可知,两被告管理人对原告申报的关于《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佛山项目零星绿化工程》所涉工程款债权95566.35元、《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零星工程及零星材料采购合同》所涉工程款债权44102元、《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住宅A区(58#60#别墅)景观工程合同》所涉工程款债权100000元均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该部分债权数额予以确认。 第二,关于原告主张对被告奥特莱斯置业公司享有《**度假酒店外立面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工程款债权669541.2元的问题。原告提交**度假酒店外立面改造工程的结算书、现场工程签证单、(2020)粤0607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粤06民终6436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其主张。根据(2020)粤0607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中**的关于包括《防水劳务合同》、外立面改造工程中的防水工程、宠物乐园防水工程在内的三个工程结算金额为669541.20元的事实,可认定上述合同新增防水工程所涉工程款为669541.2元。故原告请求对该部分债权予以确认,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第三,关于原告主张对被告奥特莱斯置业公司享有《**度假酒店样板间装修改造工程》所涉工程款债权600000元的问题。原告根据(2021)粤0607民初91号民事判决和(2021)粤06民终9130号民事判决**的事实在本案中主张基于《**度假酒店样板间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对奥特莱斯置业公司享有工程款债权600000元。但该判决是基于案外人***与**公司之间未就案涉的工程量进行核实,故以***主张的合同暂定总价3000000元作为工程价款。而在本案中,**公司与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已就上述工程签订《确认书》,一致确认上述合同总造价为2868581.74元,在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已支付2400000元的情况下,还应向**公司支付468581.74元。故本院对原告关于其对被告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就上述合同享有工程款债权468581.74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对原告超出该部分债权数额的主张不予支持。 第四,关于原告主张对被告奥特莱斯置业公司享有《会所木屋装修工程》所涉工程款债权327000元的问题。根据原告与被告奥特莱斯置业公司签订的《确认书》内容可知,双方一致确认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应向原告支付327000元工程款。虽然该《确认书》中落款处加盖的是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工程管理部印章,但奥特莱斯置业公司管理人对该印章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关于其就上述合同对被告奥特莱斯置业公司享有债权327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对奥特莱斯置业公司享有债权1660689.29元(669541.2+468581.74+95566.35+327000+100000),对奥特莱斯物业公司享有债权44102元。 其次,关于原告对两被告享有的上述债权是否为优先债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院针对前述六个工程价款作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酒店外立面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工程款669541.2元是否为优先债权问题。(2020)粤0607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中**2018年7月27日、2019年4月16日奥特莱斯置业公司与**公司协商,**公司退出公司项目,完成清量后办理中途结算,且原告在庭审中自认该工程应付款日为2019年5月1日。而原告在2020年10月30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已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原告也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在申报债权之前已向奥特莱斯置业公司主张对该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本院对原告关于确认该部分工程款为优先债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度假酒店样板间装修改造工程》所涉工程款468581.74元及《会所木屋装修工程》所涉工程款327000元是否为优先债权问题。经查,**公司与奥特莱斯置业公司就上述两工程签订《确认书》的时间均为2019年1月28日,该确认书中约定付款期限是确认书签订后180天内。原告在2020年10月30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已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且其也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在申报债权之前已向奥特莱斯置业公司主张对该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本院对原告关于对该部分债权确认为优先债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佛山项目零星绿化工程》所涉工程款95566.35元是否为优先债权问题。根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该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3月27日,原告在庭审中确认结算书出具的时间为2018年5月,而原告在2020年10月30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已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且其也并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在申报债权之前已向奥特莱斯置业公司主张对该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本院对原告关于确认该部分工程款债权为优先债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第四,关于《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住宅A区(58#60#别墅)景观工程》所涉工程款100000元是否为优先债权的问题。经查,**公司与奥特莱斯置业公司签订《确认书》的时间2019年3月21日,约定付款期限是确认书签订后180天内。原告在2020年10月30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已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且其也并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在申报债权之前已向奥特莱斯置业公司主张对该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本院对原告关于确认该部分债权为优先债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第五,关于《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零星工程及零星材料采购项目》所涉工程款44102元是否为优先债权问题。经查,该工程竣工日期为2018年10月20日,原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奥特莱斯物业公司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在2020年10月30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故本院对原告关于确认该部分工程款为优先债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另,关于原告主张其因债权申报事宜支付律师费10000元,向被告奥特莱斯置业公司主张赔偿问题。该费用不属于双方约定的因原告维权而应由被告奥特莱斯置业公司支付的费用,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另外,关于案件受理费问题。因原告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标的金额1714809.55元变更为1802125.81元,故案件受理费应由20233.29元调整为21019.13元。 综上,原告提出的关于其对被告奥特莱斯置业公司享有债权1660689.29元,对被告奥特莱斯物业公司享有债权44102元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出的其他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1660689.29元; 二、确认原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奥特莱斯物业广东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44102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019.13元(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20233.29元),由原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30.64元,由被告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负担17088.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慧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