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民初7968号
原告:太白众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31MA6XA5TM0A,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宏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7913314T,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太白众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宏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太白众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白众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白众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白众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5。
审 判 员 张 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成 哲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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