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222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发区凤城二路以北未央路以西经发大厦A座10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000061921284G。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5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哭泉镇淌泥河村,公民身份号码:6102221969********。
本院在执行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0222民初63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4357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韩雪萍
书 记 员 杨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