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东海岸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陕西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03民初11166号
原告:陕西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王召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幸晓余,云南三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东海岸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县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鸿伟,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翔宇,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辉公司)与被告西安东海岸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岸房产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禹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幸晓余,被告东海岸房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鸿伟、温翔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禹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1207608.3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9日,原告与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承包西安市碑林区辖区国企“三供一水”供水维修改造项目。随后,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原告将后八栋小区和南郊前区等部位的工程劳务分包给被告。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规程规范施工,因而存在诸多问题(如: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施工质量问题、野蛮施工挖断电缆不报问题、怂恿民工上访问题等),工程项目监理曾下达整改通知。碑林区住建局因施工质量等问题对原告给予了行政处罚。业主还要求返工整改,具体由西安自来水第二程公司称“水司二公司”)实施返工整改。现被告承包的工程已经基本完工。原告与被告就后八栋和南郊前区两个施工部位的结算价款为946399.46元。在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劳务款项671417.15元。原告因被告挖断电缆而向维修方支付维修费70000元、原告因被告施工问题被行政罚款674613元及水司二公司返工整改价款737977.64元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价款1207608.33元。综上所述,被告在劳务施工过程中,未规范施工导致一系列问题。根据《合同法》或《民法典》之规定,被告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应依法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特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东海岸房产公司辩称,一、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约定,答辩人仅仅就涉案工程提供劳务人员,具体施工管理均由被答辩人负责。被答辩人没有诚信可言,在签署劳务分包合同时和工程结算时,要求答辩人不能看文件,只能在指定的空白处签字。涉及答辩人签署的文件全部收走,均未向答辩人留存,致使答辩人多次主张索要剩余工程款受限。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提供劳务的约定,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等规定,在涉案工程中答辩人作为提供劳务一方仅限于提供劳务人员,涉案工程的技术、质量、安全、现场、材料采供,机械及施工均由被答辩人实施。施工过程中,答辩人的劳务人员按照被答辩人的要求提供劳务工作,一切听从被答辩人的指挥。在涉案工程中,答辩人只计取劳务费,并不承担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现场、材料采购等施工工作,被答辩人作为工程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进行实际管理和控制,不存在被答辩人诉状所述,要求由答辩人承担后果的事实。在涉案工程中,答辩人自始至终处于最底层。被答辩人至今拖延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项,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二、涉案工程中,被答辩人作为项目承包人负责整个项目具体施工、管理等施工工作。答辩人作为劳务提供方,按照被答辩人的要求提供了劳务,完成了相关工程,并进行了结算,尚有327982多元并未结清,被答辩人诉状所称的事实与答辩人无关。在涉案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施工的企业、人员众多。答辩人始终围绕被答辩人的指示提供劳务施工,被答辩人所谓的电缆挖断、行政处罚、返工整改并非答辩人所为,所谓的损失与答辩人没有因果上的关系,均与答辩人无关。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至今尚有答辩人327982多元工程款尚未结清,答辩人多次索要无果,致使答辩人的正常经营严重的困境。被答辩人提起本起诉讼,仅仅是试图继续拖延付款,继续“甩锅”的恶意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清本案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9日,发包人西安自来水有限公司与承包人原告禹辉公司签订《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西安市碑林区辖区内国企“三供一业”供水维修改造项目,涉及9557户的庭院管网安装置换、住户立管安装及水表安装、进户管道至各住户就近接水点墙内预留10㎝管道的安装及水表安装、公共用水点加装计量水表等。西安市碑林区中国铁路西XX段XX小区、金水XX路住宅、西佳小区等10个国有企业供水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工程施工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工期为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2月19日,合同价款为26230662.25元。后原告禹辉公司与被告东海岸房产公司2020年2月24日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内容为供水改造,工程承包范围为现勘;物业、居民协调;管道拆除安装;水表拆除安装;水表箱安装;土建工程拆除安装;打压试验;井道安装;余方倒运及清运;零星装饰层拆除及安装;成品保护。合同第五条计量计价及工程款支付中第三款:质量保证金留置比例为工程合同价的3%,在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支付。质保期为1年,以监理签认日期为依据。合同第六条工程质量中第一款:乙方必须按照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及交底资料等有关文件组织施工,执行有关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项目质量计划,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第二款:乙方应保证自己的资质和经验适合本工程,并提供合法的资质证书等证明文件;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工作指令有复核的责任和义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款: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完成后必须报甲方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合同第九条双方权利义务中第一款甲方权利义务:甲方负责该工程项目试验工作,及时提供图纸,负责施工技术、安全交底、协助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甲方监督乙方施工质量、现场管理、原材料使用;对不符合基数规范和质量要求的行为,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或依据甲方的管理规定进行违约处罚。第二款乙方权利义务中:乙方复核甲方提供的涉及图纸、技术交底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按照图纸、交底、规范要求组织施工,配合现场试验工作并及时上报资料,配合安全应急预案的准备和实施,严格执行甲方的施工计划和现场安排,向甲方提供各工序的原始施工记录;乙方做好临时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导致业主对甲方的罚款以及甲方对乙方的罚款,罚款在乙方计量款中扣除。乙方现勘不到位或现场操作不当造成破坏损失时,责任由乙方承担。
另查明:施工期间,中陕核工业集团建立咨询有限公司碑林区国企“三供一业”供水分离移交改造项目监理部于2020年3月至7月针对后八栋小区的施工情况陆续向原告禹辉公司出具建立通知单及安全检查记录,主要内容为部分施工不到位,要求原告禹辉公司整改。2020年7月1日,西安市碑林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禹辉公司作出碑建罚字[2020]第J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经查明:由你公司负责建设的铁路局后八栋小区“三供一业”供水改造项目存在部分管材、水泥等材料未组织进场验收和复检即用于工程,现场供水管沟路面恢复混凝土浇筑工序未经监理单位验收及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管沟路面恢复混凝土厚度及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现场危险部位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等行为,处罚人民币674613元,后原告禹辉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2020年12月12日,西安市第二工程公司自行编制后八栋小区的工程预算书,进行返工整改。
再查,双方于2021年2月5日签订了碑林区国企“三供一业”供水分离移交维修改造项目施工一标段分包结算书,结算金额为454225.76元,后八栋小区劳务费用双方认可部分为492173.7元,部分款项存在争议。2021年6月,后八栋小区电缆破损,原告禹辉公司支付电缆维修费用7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及工商信息、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工程劳务承包补充合同、分包结算书、技术交底资料、建行网银回单、西安银行流水明细表、工资表、工程量统计及身份证、交通银行回单、中国农业银行电子回单、东海岸公司承诺书、分包结算书、情况说明、零工统计、后八栋小区电缆破损及维修情况说明、XX线XX道截图、破损照片及抢修照片、支付款项截图、陕西宇辉电力有限公司出具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缴款书及工行电子回单、电视台报道截图、监理通知单、安全检查记录以及相关微信截图、整改通知单及微信截图、工程预算书、水司二公司返工施工图片,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施工方案照片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禹辉公司与被告东海岸房产公司签订的《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款项主要由电缆维修费用、工程返工维修费用、行政处罚罚款等部分构成。因此,本院主要针对电缆维修费用、工程返工维修费用、行政处罚罚款由谁承担等相关焦点问题进行评析。
关于电缆维修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结合本案证据,原告禹辉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电缆损坏的相关照片、因电缆维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的支付凭证等证据,本院认为可以认定原告禹辉公司确因八栋小区电缆维修而产生费用支出70000元,但是综合本案证据,原告禹辉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电缆损坏系由被告西安东海岸房产公司所造成,即不能证明电缆损坏的结果与被告东海岸房产公司的施工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其要求被告承担电缆维修费的部分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行政罚款由谁承担的问题,西安市碑林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对原告禹辉公司作出行政罚款674613元的决定的主要原因为“八栋小区”项目存在部分管材、水泥等材料未组织进程验收和复检即用于工程、现场供水管沟路面恢复混凝土浇筑工序未经监理单位验收及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管沟路面恢复混凝土厚度及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现场危险部位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等,根据原被告双方合同之约定,第一,原告禹辉公司负责该项目的试验工作、及时提供图纸、负责施工技术、安全交底、协助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因此,由于设计不满足要求而导致的行政罚款应由原告禹辉公司承担;第二,原告禹辉公司监督被告东海岸房产公司的施工质量、现场管理、原材料使用,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行为,有权要求停工,结合本案证据,第三方监理单位虽向原告禹辉公司出具了部分整改通知书,要求原告禹辉公司予以整改,但原告禹辉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被告东海岸房产公司施工过程中,要求被告东海案房产公司进行整改的相关证据,因此,因部分管材、水泥使用不当和混凝土浇筑工序问题引起的行政处罚后果由原告禹辉公司承担;第三,原被告约定,被告东海岸房产公司负责承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被告东海岸房产公司负责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遵守环境保护法和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对此造成的罚款负全部责任。因此,因被告施工现场危险部位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的行政处罚后果应由被告东海岸房产公司承担。鉴于此,本院酌情认定被告东海岸房产公司承担行政罚款总额10%即67461.3元较为合理。
关于返工维修费由谁承担的问题,原告禹辉公司认为工程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且已经委托第三方公司予以返工维修,本案中,原告禹辉公司虽提交相关工程预算书,但不足以证明案涉工程已经产生了实际的返工维修费用,且原告禹辉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曾要求被告东海岸房产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返工维修,因此,本院认为,原告对于返工维维修费用金额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返工维修费用的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判令被告西安东海岸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67461.3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68元,由被告西安东海岸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1486元,原告陕西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182元(此款原告陕西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西安东海岸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随前款一并直付原告陕西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4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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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刘 曼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彭 悦
书 记 员  王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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