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25民初127号
原告:陕西浩天鼎盛建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永乐街道办青槐社区园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永乐街道办新城社区坪中路。
法定代表人:***,系主任。
原告陕西浩天鼎盛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浩天鼎盛建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浩天鼎盛建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