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1025执4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浩天鼎盛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处青槐社区园中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5050448014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镇安县高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高峰镇两河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1025016125369C。
法定代表人:***,系镇长。
委托代理人:***,系武装部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浩天鼎盛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安县高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3)陕1025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446352.87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镇安县高峰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1日前支付20万元(已付),2024年底前支付40万元,余款在2025年底前付清。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和解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1025执4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