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33260号
原告:韦喜祥,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象州县,
原告:廖现素,女,1968年6月21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象州县,
原告:蒲某,女,199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
原告:韦亿婷,女,2013年4月7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象州县,
法定代理人:蒲某,女,199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金镇南屯湴浪村58号,身份证号码440921199301152985。
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刚桥,广东众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渝翕,广东众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德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19号自编保利黄埔大厦1幢1401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姚武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公路养护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从二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卫向亮,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莹,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忍,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村虎塘西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邓雪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艳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韦喜祥、廖现素、蒲某、韦亿婷与被告广东德浩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公路养护中心、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村民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向原告送达本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原告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韦喜祥、廖现素、蒲某、韦亿婷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崔仙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