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陇县信福源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27民初162号 原告:陇县信福源商贸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陇县曹家湾镇曹家湾街道,组织机构代码91610327MA6XDM8A1X。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男,1956年6月2日出生。 被告:陕西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黄家坡村金茂紫庭5幢1单元22层12207室,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074517643X。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1963年4月4日出生。 陇县信福源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陇县信福源商贸有限公司以陕西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履行工程款1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陇县信福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由陇县信福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62元、陕西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3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