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8民初684号
原告:陕西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XX村XX幢XX单元XX层XX室。
法定代表人:刘利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5年XX月XX日,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XX镇XX村。
被告:***强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号楼XX楼XX户。
法定代表人:冯军建,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强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了被告的送达地址,但本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甄 文 渊
审 判 员 马虹英
人民陪审员 邓晓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