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104民初4012号
原告:西安某某动画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某某路xx号某某中心x座x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某设计研究院,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某某园x号。
法定代表人: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院长助理。
原告西安某某动画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某某公司”)与某某某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某某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被告某某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剩余欠付合同款xx元;2、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xx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xx年x月x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事实及理由:xx年x月至xx年x月,原告与被告陆续就“老年大学项目”“某某职业技术学院项目”等达成合作,双方约定,由某某公司为被告上述项目提供效果图、多媒体制作服务,以上项目金额为人民币xx元,原告某某公司已经按约陆续向被告交付了项目效果图及多媒体视频,按照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某某公司支付全部项目款项。但经原告某某公司多次催要,被告仅于xx年x月x日向原告某某公司支付人民币xx元,截止本次起诉之日,被告仍欠付原告xx元。现原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原告权益。
被告某某研究院辩称,认可原告施工的事实,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关系不成立,对方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原告主张的款项金额有异议,单价约定过高。被告向对方支付的款项系双方之前的合作项目款项。我院在该事件的处理当中一直秉承协商原则,安排专人与某某动画艺术有限公司进行沟通,商讨相关费用问题,因为原告要价过高致使拖延至今,希望以一个客观合理的价格处理该事。当下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房地产市场整体低迷,原告在行业内发展无望的情况下对相关的设计公司提起诉讼,且单一标的额都不大,有浪费社会资源、恶意诉讼的嫌疑。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庭审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xx年x月x日,原告西安某某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某某研究院作为甲方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效果图制作等事项与乙方达成长年合作,合作周期为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合作模式为每一项目具体开展时甲方工作人员与乙方工作人员建立项目沟通群,涉及项目的具体要求、成果修改、项目成果发送、项目清单发送确认,项目成果发送确认等均在微信群中进行。合作周期开始后每自然季度(首个合作季于当季度最后一天计算,当季度不足15天的,顺延到下一季度同时结算)进行一次项目结算,每季度结算后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项目费用。双方一致同意具体制作成果价格区间以本协议所附报价单为限,最终具体费用均以甲方项目对接负责人签字确认的项目清单为准,合作周期内所有项目费用最晚不迟于合作周期结束后15个自然日内支付。如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违约一方应按照争议款项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前述协议签订前,xx年x月x日,原告西安某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聊天向被告某某研究院李某某院长发送了《某某报价单》。该报价单载明有:普通效果图单体透视xx元-xx元不等、规划鸟瞰xx元-xx元不等、普通版多媒体汇报片单价xx元/分钟……。
xx年x月至xx年x月,应被告某某研究院要求,原告西安某某公司为其提供了多个项目效果图、多媒体制作等工作内容。具体为:1、老年大学项目(xx年-xx年项目),制作日期xx-x至xx-x,总价为xx元。2、老年大学xx(xx年项目),制作日期xx-x至xx-x,总价为xx元。3、老年大学xx,制作日期xx-x,总价为xx元。4、老年大学xx,制作日期xx-x,总价xx元。5、某某公园项目效果图清单,制作日期xx-x至xx-x,总价xx元。6、某某临时停车场,制作日期xx-x至xx-x,总价xx元。7、某某垃圾填埋场,制作日期xx-x,总价为xx元。8、某某口袋公园,制作日期xx-x,总价为xx元。9、某某停车场,制作日期xx-x,总价为xx元。10、某某临时停车场清单(改),制作日期xx-x至xx-x,总价为xx元。11、,某某村广场效果图,制作日期xx-x,总价为xx元。12、某某职业技术学院多媒体制作,制作日期xx-x,总价为xx元。以上十二项工作内容合计总价为xx元。庭审中,被告某某研究院表示认可原告西安某某公司向其提供了上述工作内容,但因原告西安某某公司主张的项目价格过高,双方对项目价格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未能全额付款,仅支付过xx元。
再查,xx年x月x日,被告某某研究院向西安某某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xx元。xx年x月x日,西安某某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因我公司与西安某某动画艺术有限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某某某设计研究院于xx年x月x日向我公司转账的人民币x万元为我公司代西安某某动画艺术有限公司收取的合同款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被告双方于xx年x月x日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具体,意思表示真实,能够认定原、被告双方就效果图制作等事项达成了一致约定,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原合同期限届满后,合同一方仍按原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履行义务,另一方认可并受领的,视为双方均认可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履行。虽前述协议约定的合作周期为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然截至xx年x月原告西安某某公司仍为被告某某研究院提供项目服务,被告某某研究院亦接受。故对被告某某研究院辩称合同不成立、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西安某某公司提供的效果图制作等服务的价格如何认定问题,本院认为,首先,在xx年x月至xx年x月期间,原告西安某某公司提交了向被告某某研究院提交了各项项目服务成果,被告某某研究院亦确认收到服务内容,对服务事实无异议。其次,本案查明原、被告签署案涉《项目合作协议》前,原告西安某某公司已于xx年x月向被告某某研究院发送了各项服务报价清单,虽《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具体制作成果价格区间以报价单为限,最终具体费用以被告某某研究院项目对接负责人签字确认的项目清单为准,但在原告西安某某公司多次向被告某某研究院提供列明单价、总价的服务清单及服务成果后,被告一方面多次与原告合作并使用其提供的项目服务成果,另一方面认为各项服务价格过高,拒不确认项目清单价格,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告西安某某公司已完成的多个项目效果图、多媒体制作等工作内容价格应认定为xx元,扣除被告某某研究院已付xx元,被告某某研究院应向原告西安某某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xx元。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某某研究院拒不付款的行为确导致了原告西安某某公司损失,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起算时间本院酌定按原告起诉之日起算,故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xx元,自xx年x月x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某设计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某某动画艺术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xx元;
二、被告某某某设计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某某动画艺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xx元,自xx年x月x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西安某某动画艺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被告某某某设计研究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