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闽0125民初451号
原告:某某研究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台(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台(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女,公司员工。
原告某某研究院与被告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研究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研究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研究院与某某公司签订的《某某地质勘察工程合同》《某某酒店地勘补勘工程施工合同》于起诉之日解除;2.判令某某公司向某某研究院支付511346.6元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11346.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之标准,计算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等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底,某某研究院与某某公司签订《某某地质勘察工程合同》(以下称“勘察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将某某勘察工程交由某某研究院施工,工程暂定总造价1047545元。后双方又签订《某某酒店地勘补勘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补勘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将某某酒店地勘补勘工程交由某某研究院施工,补勘工程暂定总造价43937元。签订上述两份合同后,某某研究院按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9月4日入场勘察,并于2020年7月22日将两份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完成,各阶段的勘察资料均按时提交给某某公司。2021年5月12日,某某研究院与某某公司结算确认《勘察合同》最终审定的合同造价金额为1537651元。2021年10月28日,某某研究院与某某公司结算确认《补勘合同》最终审定的合同造价金额为50051元。根据《勘察合同》第十条第二款:“2.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甲方无故要求解除合同时,甲方应提前10天通知乙方且应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支付勘察费,除此之外双方互不负任何违约责任。若甲方逾期支付勘察费用的,则应根据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某某公司建设的某某项目因其自身原因于2022年停建,至今仍是烂尾状态。且经某某研究院查询发现,某某公司已经被项目各方起诉,至起诉已有上千万债务无法履行,业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某某研究院有理由认为某某公司无法履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间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的规定,某某研究院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勘察合同》和《补勘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的规定,某某研究院已经完整履行了《勘察合同》和《补勘合同》项下了的全部义务,某某公司应当承担已完工勘察工程相应工程款的支付责任。某某公司仅于2020年1月9日支付549952.4元的勘察工程款,于2021年5月24日支付526403元勘察工程款,故依照双方结算金额,某某公司还应支付勘查工程款511346.6元(1537651元+50051元-549952.4元-526403元)。
某某公司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称,关于某某研究院的诉请,由法院核实后依法判决。
某某研究院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企业信用信息;2.《某某地质勘察工程合同》及《某某酒店地勘补勘工程施工合同》;3.《结算定案表》《结算尾款计算表》及《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4.《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5.住建局工程项目信息截图;6.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及统计说明。
某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2019年8月,某某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某某研究院(承包人,乙方)签订《某某地质勘察工程合同》《某某酒店地勘补勘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将某某地质勘察工程和酒店地勘补勘工程交由某某研究院勘察施工,工程暂定合同总造价分别为1047545元、43937元,工程总造价按实际勘察数量办理结算;合同“付款方式”约定,本工程无预付款,勘察费以竣工结算结果为准;合同“违约责任”约定,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甲方无故要求解除合同时,甲方应提前10天通知乙方且应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支付勘察费,除此之外双方互不负任何违约责任,若甲方逾期支付勘察费用的,则应根据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其他事项。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某某研究院按照合同约定入场勘察施工。期间,某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某某研究院支付地勘进度款549952.4元。2021年5月12日,某某研究院与某某公司经结算,确认案涉《某某地质勘察工程合同》审定金额为1537651元。结算后,某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某某研究院支付工程进度款526403元。2021年10月28日,经某某研究院与某某公司结算,双方又确认案涉《某某酒店地勘补勘工程施工合同》最终审定结算金额为50051元。此后,某某公司未向某某研究院支付工程款,现某某研究院诉至本院。另查明,1.某某工程项目目前处于停工待建状态;2.本案起诉状副本于2025年2月8日送达某某公司。
本院认为,某某研究院与某某公司签订《某某地质勘察工程合同》《某某酒店地勘补勘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某某公司因自身原因停止某某工程项目施工建设,现某某研究院诉求解除案涉合同,本院予以准许,解除时间应为某某研究院的起诉状副本送达某某公司之日,即2025年2月8日。某某研究院已经完成的案涉勘察工程款已经双方进行结算,合计1587702元,扣除已经支付1076355.4元,某某公司还应向某某研究院支付勘察工程款511346.6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本案事实答辩和对证据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某研究院与某某公司签订的《某某地质勘察工程合同》《某某酒店地勘补勘工程施工合同》于2025年2月8日解除;
二、某某公司于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某研究院支付工程款511346.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511346.6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某某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3元,减半收取计4456.5元,由某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
一、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
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
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
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