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26民初698号
原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邦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xx院,住所地陕西省xx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原告陕西xx公司与被告西北xx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2024年9月14日,原告陕西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xx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陕西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