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1002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寅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路华东万和城。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商洛市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商丹园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寅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洛市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1002民初39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寅德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92万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商洛市热力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因其在本院另有执行案件和保全案件,其账户被轮候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1002执2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