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30民初631号
原告:***。
被告:***。
被告:陕西寅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信福,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寅德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寅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寅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寅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吴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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