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寅德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陕西寅德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30民初645号
原告:***
被告:***。
被告:陕西寅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信福,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寅德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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