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1025执4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1日生,住镇安县。
被执行人陕西寅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耿信福,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男,1980年4月6日生,住山阳县。
申请执行人***与陕西寅德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1025民初84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陕西寅德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00902元。因被执行人陕西寅德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50902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寅德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51159元(含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59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1025执47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6月30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